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关系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39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总工[2014]17号)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帮助会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劳资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劳资双方矛盾调处机制、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福建省江西商会联合福建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和参加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劳动关系协调师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资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师是适应社会管理需要的最新职业之一,也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一个新工种,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重要力量,打造一支经过国家职业资格专业鉴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是推动会员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要举措。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组织和推动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和鉴定。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对象
(一)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
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四)会员单位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咨询的人员。
三、报名和培训方式
为确保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鉴定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39号)精神,报名工作由福建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和新人源职业培训学校组织实施。学员报名即可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简称部劳科所)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组织的网络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实行远程网络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远程网络培训采取业余学习,按照规定学时进行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老师授课通过视频传递与辅导、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点评等方法完成学时,远程网络培训依托部劳科所提供技术支持的新人源(国嘉)远程网络教学平台;集中培训由福建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组织,由专家授课。
四、鉴定等级、考务工作和考试时间
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鉴定等级分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由部劳科所统一编制职业技能试题,建立鉴定题库并负责出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技能鉴定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今年鉴定考试时间拟定于(国家统考)5月和11月举行。
五、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六、培训、评审鉴定费的有关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
级别 |
培训费用 |
评审鉴定费 |
教材费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三级 |
1000元 |
290元 |
50元 |
劳动关系协调师 |
二级 |
1600元 |
640元(含论文鉴定费) |
50元 |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
一级 |
2000元 |
290元 |
50元 |
七、实行职业培训费用补贴政策
企业职工参加本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的通知,获得财政培训费补贴,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补贴1000元、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补贴1600元、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补贴2000元。
八、有关事项
参训人员可全天候报名,填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3、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4、同底彩色相片一寸、二寸各3张;
5、缴纳相应等级、培训方式的培训费用;
6、鉴定考试未通过者可免费继续培训。
九、报名地址、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白龙路2号,白龙宾馆大
院内福建省江西商会
联 系 人:周卫华
联系电话:0591-83377287 18050418281
传 真:0591-83302051
电子邮箱:1090008999@qq.com
附件:
1、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39号)文;
2、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表。(此页无正文)
福建省江西商会 福建省劳动关系协调师协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